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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中央储备国产大豆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受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委托,2020年7月24日上午9点开始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中央储备国产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www.grainmarket.com.cn )登录 “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中央储备粮轮换交易” 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本场报价递增度:10元/次。

    二、交易价格

    本次竞价交易的国产大豆价格类型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不执行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扣量,交货地点为卖方库内车板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三、交易资质

    买方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四、交易资金

    保证金520元/吨(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可转作zui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在合同履约期内,买方未付清全款的,因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合约行情变化,需要对合同未付款部分追加保证金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至本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具体标准为:若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2009期货合约(该合约到期后,以同品种下一个主力合约为准,依此类推,下同)与该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2009期货合约在成交日的收盘价相比,每下跌达到5%,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向卖方追加相应跌幅的保证金。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追加保证金可冲抵zui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 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五、交易方式

    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

    六、质量与看样、数量偏差

    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参考,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不执行增扣量,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由卖方根据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提供。 买方要根据购买粮食的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等确定用途,用于加工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指标要求。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或由买卖双方线下协商,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买方确认在了解粮食实物质量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参与购买,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不再提出调整价款、执行增扣量等与粮食实物质量相关的主张。卖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地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看样时间:7月21日-7月23日 9:00-16:00

    看样联系人: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库区(黑龙江省九三油脂化工厂)   电话:19916163337

    中央储备粮绥棱直属库有限公司   电话:15214503456

    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有限公司   电话:15584615007

    中央储备粮大杨树直属库有限公司   电话:18104701006

    中央储备粮大杨树直属库有限公司红彦分公司   电话: 13847055557

    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

    七、手续费

    本次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八、交割、验收与结算

    (一)本次交易履约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0-70 日,买卖双方应在履约期内完成付款及交(提)货。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行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执行。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长履约期的,买方还应按0.5元/吨·天支付延长履行期间未出库粮食保管费。

    买方违约的,除履约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赔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赔付给省级交易中心以外,卖方还有权按以下标准直接向买方主张违约金:

    (1)每逾期1天,买方应就未支付款项按照每天0.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未提取货物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计算:逾期30日(含)以内为0.5元/吨/日;30日以上至60日(含)为0.8元/吨/日;60日以上为1元/吨/日。

    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或提供的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与真实的普查结果不一致引发争议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卖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有权针对卖方违约作出处理决定,买卖双方应遵照执行。

    (二)买方缴纳货款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中央储备粮出库令及提货单。 实际储存库点依据出库令、提货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安排出库。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九、其它

    《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国产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 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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