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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印发《河北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31号)要求,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 生物安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具体内容如下。

    人兽共患病防治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一)防治成效。近几年,我省高度重视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夯基础、建机制,优措施、抓落实,全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成效明显,疫情形势总体稳定。一是政策创新不断加强。连续出台防控布病方案,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奶牛布病防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出台了畜间布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防控工作目标更加明确。二是防治机制不断优化。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强制免疫、监测流调、检疫监管、应急处置、区域化管理、联防联控等制度。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成立河北省畜间布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全省畜间布病防控协调指导工作。三是防疫体系不断完善。出台了河北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官方兽医5年培训计划,落实动物防疫特聘专员计划,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强省市县兽医实验室、乡镇动物防疫站、动物疫情测报站、指定通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等防疫基础设施。四是净化成效初步显现。1家企业通过国家无布鲁氏菌病小区评估验收,10家企业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验收,12家企业获得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资格。五是疫情形势总体稳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畜间人兽共患病得到有效控制。近年来,全省未发生区域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奶牛结核病、布病、炭疽和狂犬病防控力度不断加强,消灭了马鼻疽,人兽共患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

    (二)困难挑战。我省是畜牧业养殖大省,畜禽种类多、分布广、体量大,畜间人兽共患病发生传播的风险高、压力大,总体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一是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畜间人兽共患病种类多,动物宿主多样,传播途径复杂,严重影响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变异风险持续存在,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出现反弹,炭疽、狂犬病偶有发生,疫情形势日趋复杂。二是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短板。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基层动物防疫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经费保障不足、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基层机构大量撤并,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管工作存在短板。三是企业生物安全意识不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对人兽共患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薄弱、防控能力不强。加之,活畜禽长距离调运交易频繁,传统的养殖、流通和消费方式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人兽共患病发生和跨区域传播的风险较高。

    (三)面临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兽共患病防治,主要领导多次批示,分管领导亲自调度。当前,我省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将人兽共患病纳入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全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再上新台阶提供了重要机遇。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有了新认识、提出新要求,为实现畜间人兽共患病群防群控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健全完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体制机制,全面夯实基层基础,深化全链条管控,提升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能力。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推进畜间人兽共患病控制、净化、消灭,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治,突出重点。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实施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明确重点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聚焦重点环节、落实重点措施,从源头前端阻断传播链条,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分工明确、多方参与,压实压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激励并举,调动生产经营者自觉防治的主动性,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群防群控的防治格局。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病一策、一县一策、一场一策,分类防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疫病的流行现状、防治实际,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制定防治政策措施,精准施策,逐步实现从场群、区域到整体的控制、净化、消灭目标。

    4.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坚持协作配合、系统治理,有效整合现有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资源,理顺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支撑、监督执法衔接协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深化全链条系统防治。

    (三)防治目标。到2030年,逐步形成有效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更加健全,快速感知和识别新发突发疫病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协同防范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重点防治病种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畜间布病总体流行率有效降低,牛结核病流行率明显下降;高致病性禽流感稳定控制;炭疽疫情保持平稳;马鼻疽维持消灭状态;家犬传人狂犬病逐步消除。常规防治病种流行率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策略措施

    根据防治技术规范、标准和防控需要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对重点防治病种实行全省统防、部门联防,一病一策、精准治理,区域协同、有效防控。对境外流行、尚未传入的畜间人兽共患病,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目前,全省防控形势总体平稳,继续落实免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基础免疫。对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每年三次集中免疫,落实每月补免制度;对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确保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免疫不合格的及时补免,确保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和防治实际探索建立免疫退出机制。二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家禽和野禽监测计划,密切监视禽流感病毒流行动态、毒株变异、致病力变化情况。三是加强检疫监管。严格实施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家禽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逃避检疫、来源不明的家禽及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格市场防疫监管。严格执行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制度,加强疫病监测,发现禽流感病毒污染立即采取休市、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依法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活禽交易。五是推进区域化管理。鼓励、支持各地及养殖场开展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不断提高家禽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二)布病。目前,全省防控形势复杂,对牛羊健康养殖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继续坚持免疫与净化相结合,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逐步降低畜间流行率。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实施专项防控行动。落实奶牛布病防控三年行动计划和畜间布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强化条件保障,做好技术支持,加强督促指导,全面落实监测、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人员防护等关键措施。二是推进区域化管理。根据布病流行状况和畜牧业产业布局,以县为单位确定免疫区和非免疫区,免疫区严格规范开展布病强制免疫,非免疫区强化日常监测和剔除,加大对高风险畜群、地区和环节监测力度。积极推进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三是强化牛羊调运监管。严格落实牛羊产地检疫和落地报告制度,做好隔离观察。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和主体备案制度,严格指定通道管理,加强活畜跨区域调运监管。跨省调运活畜时,除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四是加强奶畜风险监测。支持奶畜养殖场户开展布病自检,探索建立生鲜乳布病等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五是加强联防联控。加强与卫健部门信息沟通,第一时间掌握人间疫情线索,迅速追踪溯源畜间发病情况,及时果断处置病畜。

    (三)牛结核病。在奶牛群体中仍有一定程度流行,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监测净化、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加强采样监测。加大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奶牛个体档案和可追溯标识,对感染牛及时追踪溯源,并对溯源牛群进行持续监测。二是加快推进净化工作。制定净化实施方案,分区域、分步骤统筹推进净化工作。对养殖场户实行分类指导、一场一策、逐步净化。三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防控,落实日常消毒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及时扑杀感染牛,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奶牛群体风险监测。支持奶牛养殖场户开展自检,探索建立生鲜乳牛结核病等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四)炭疽。目前,全省疫情呈点状散发态势,有明显的季节性、区域性,以老疫点和疫源地为高发地区,强化监测排查、应急处置、针对性免疫、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监测报告。加强高发季节高风险地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和报告疫情。二是严格规范处置疫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做好疫情处置,对病畜进行无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掩埋点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疫源地周边禁止放牧,探索通过科学环保方式无害化处理病畜。三是做好针对性免疫。根据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家畜免疫。四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死亡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地区加强病死草食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根据防控需要配备可移动大动物尸体焚化设备。

    (五)狂犬病。狂犬病是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病死率zui高的人兽共患病,强化免疫、监测流调、疫情处置等关键防治措施落实。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严格实施犬只免疫。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及时公布实施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规范接种管理,对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各市可根据狂犬病流行情况、监测评估结果和当地实际,将犬只狂犬病纳入地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二是开展监测流调。对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或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疑似患病动物及时开展病原学监测,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开展疫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发生疑似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划定高风险场所或区域,落实传染源调查、高风险区犬只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规定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探索狂犬病免疫无疫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市开展狂犬病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犬只强制免疫,到2030年消灭犬源性人间狂犬病,注册登记犬免疫率95%以上。五是加强流浪犬和农村犬只防疫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六)其他畜间人兽共患病。针对畜间人兽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实施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加强饲养管理,不断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重点防治措施。对马鼻疽,继续巩固消灭标准成效,对马属动物养殖区域和马术俱乐部、输入我省的马属动物实施重点监测工作,严格落实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移动控制等关键措施。对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和猪链球菌Ⅱ型感染,在流行区域对猪、马、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疫苗接种。对旋毛虫病、囊尾蚴病,以屠宰场为重点,严格宰后检疫检验,做好污染肉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包虫病,与内蒙古接壤地市加强疫情排查,对疑似病例开展病原学检测,必要时对牛羊进行免疫接种。对其他常规防治病种,加强饲养管理、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药物治疗、疫病净化,加强人员防护和个人卫生。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防治措施。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完善以养殖场户为责任主体,以企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和特聘防疫专员等社会化服务队伍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网络。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责任和标准,健全疫情报告体系。完善畜间人兽共患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和能力储备。健全入场动物查证验物、待宰采样检测和检验检疫制度,建立牛羊屠宰场基础信息系统,强化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对接,实现牛羊从产地到屠宰的全程闭环监管。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开展布病、牛结核病监测阳性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二)抓好监测净化。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以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专项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监测、净化监测和无疫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感知、准确识别。加强宠物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强化同卫生健康、海关、林草等部门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强化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工作,推进防治工作从有效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建立完善相关奖补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的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净化场和无疫小区(见附件)。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不断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

    (三)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治的科学化水平。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新发畜间人兽共患病应急科研攻关储备项目。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资源集成融合,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实用性技术研究、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平台建设,增强防治技术原始创新、集成推广和引进吸收转化能力,解决制约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培养兽医行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四)推进智慧防治。实施智慧防疫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提升系统治理能力。一要构建智慧监测网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基层动物防疫资源,结合“十四五”规划调整布局新的监测手段,织牢织密全省监测预警网络。二要建立智慧监管体系,建立以动物移动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指定通道、无害化处理场、交易市场的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开展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精细化监管,实现养殖档案电子化、检疫证明无纸化、运输监管闭环化。三要提升智慧服务保障水平,将动物防疫信息系统及时与政府监管系统对接情况,纳入检疫申报管理、养殖场、屠宰场等标准化示范创建,以及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评估验收、诊疗机构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不断提高智慧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制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培训计划,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动物疫病防控等高风险从业人员,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技术培训,分类编制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指南,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健康教育。监督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人员防护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利用多种方式和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和良好生活习惯,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六)完善服务体系。着力培育多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采样监测、协助检疫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

    (七)夯实基层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运行效能评估,重点强化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充实防控力量,足额配齐配强乡镇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分级投入、分级管理机制,推动地方财政加大兽医实验室投入,加强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方责任。结合本地畜间人兽共患病流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防治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条件保障。省厅统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加大同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免疫、监测、流调、扑杀、净化、评估、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等防治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稳定防控队伍,将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

    (三)强化机制创新。理顺防治工作机制,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各类工作机构职能定位,加强协调配合,增强防治合力。完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林草等部门参与防治协作机制,建立情况通报、联合会商、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探索利用大数据信息、人工智能技术确定重点人群和对象,精准推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信息,及时发布疫病监测情况和风险提示,增强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厅将依据防治任务清单和监测指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指导和跟踪评价,结合春秋防检查,定期调度和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结果与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项目费分配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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