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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发了非洲猪瘟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养户千万别干这9种事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了9种应当追究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的情形。   
 

    问: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是什么?  

    答:非洲猪瘟是全球公认的养猪业“头号杀手”,一旦病毒定殖,势必对整个生猪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政策措施,这其中既包括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常规防控措施,也包括限制调运、禁止餐厨剩余物喂猪等针对非洲猪瘟传播特点的特殊防控要求。  

    总的来看,各地在非洲猪瘟防控过程中,能够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的地方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持疫情总体可控奠定了基础。但在疫情处置和疫源追踪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方个别人员存在有法不依、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影响了防控工作成效。对此,有关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调运、逃避监管等行为。2018年9月和11月,农业农村部先后通报了两批共计12件非洲猪瘟防控中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对督导问责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有养殖场(户)、生猪贩运人非法调运生猪、出售发病生猪同群猪,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有官方兽医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违规出证为相关人员非法调运生猪提供便利的,也有公职人员责任落实不够、监管不力、延误防控工作开展的。有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有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给养殖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带来较大风险。  

    当前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督促各类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应该说,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问: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养殖户应当依法报告动物疫情,对此,国家有什么措施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疫情?  

    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所以,养殖场户不必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哪些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特别应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发现疫情后不及时报告的;虽然报告但后续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严格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疫情的,不应追责。各地务必要坚持正确导向,避免追责扩大化、极端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征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先进事例,对于遴选出的先进事例,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和表扬,更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及时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以提高广大养殖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以切实提升防控能力和防控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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