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8省相继发生21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工作,省畜牧兽医局向全省广大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贩运经纪人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出公开信,告知相关防控措施、注意要点及严禁事项。
致全省广大生猪养殖场(户)
一、全省暂停从省外调入生猪(包括种猪),暂停向省外调出生猪(包括种猪),暂停时间到我省及全部相邻省份解除疫情封锁为止。
二、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不得到餐饮、食堂等餐厨垃圾(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垃圾(泔水),不得从餐厨垃圾(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垃圾(泔水)。
三、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健全场外出猪月台,配齐消毒设施设备,提升猪场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认真执行强制免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各项动物防疫制度。
四、实行封闭饲养管理,严禁生猪贩运经纪人入场选猪,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新进生猪应隔离观察,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严格养殖场圈舍、环境消毒工作,对出入养殖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禁止饲养管理人员从农贸市场、超市等购买猪肉入场;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避免生猪与野猪接触。
六、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生猪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委托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
七、养殖场(户)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且急性死亡的,不明原因死亡或大批量死亡的,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粪污贮存、处理、输送管网、利用设施,有效落实“一场一策”和农牧对接消纳地,严禁养殖污水溢渗、漏排、偷排。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广大养殖场(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贡献。
致全省生猪贩运经纪人
1.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2.严禁从省外调入生猪,严禁从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禁止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3.收购生猪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省内运输生猪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
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5.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6.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
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7.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8.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9.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生猪贩运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守法经营,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贡献。
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1.鼓励各生猪屠宰企业推行“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就近就地收购生猪。
2.严禁从省外调入生猪,严禁从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禁止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
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3.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禁止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和畜禽标识不全的生猪入场。
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
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屠宰生产,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开展同步检验,生猪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厂,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检验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对宰杀放血阶段的猪血进行集中收集,按规范销售或处理,并做好去向记录。
6.加强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或其他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市场。
7.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对工作人员、运输活猪和产品的车辆、待宰圈、屠宰线、屠宰工具、无害化暂存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需严格按规范消毒。
8.规范台账记录,生猪入场、产品(含副产品)出厂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记录齐全,生猪来源和产品去向可追溯。
9.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应有贡献。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