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排查和监测重点是对屠宰串全业、生猎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在2018年1月以来入库的冷冻猪肉,并于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和抽样工作。检测结果送达前,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不得擅自销售库存的冷冻生猪产品。暂停销售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入库的冷冻猪肉产品,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冷冻猪肉非洲猪瘟专项抽检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为彻底消除肉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疫情隐患,切实巩固和提升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经研究,定于4月上、中旬,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紧急开展冷冻生猪产品非洲猪瘟病毒集中处置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病毒污染面广、风险隐患点多,去年至今年3月生产的冷冻生猪产品有传播、扩散非洲猪瘟病毒的风险。省外少数地方由于前段忽视此环节风险管控,引发疫情,造成被动局面,教训深刻。各地要高度警觉,引以为戒,坚决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2019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猎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等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以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库存的生猪产品开展专项排查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严防染疫冷冻生猪产品流入市场,销毁阳性产品,消除病毒传播风险。
二、明确抽查范围和进度
本次排查和监测重点是对屠宰串全业、生猎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在2018年1月以来入库的冷冻猪肉,特别是对从省外高风险区调入的生猪产品,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抽样检测。并于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和抽样工作。检测结果送达前,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不得擅自销售库存的冷东生猪产品。各级防指要组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和冷库经营者依法落实非洲猪瘟防控主体责任,暂停销售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入库的冷冻猪肉产品,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严格检测和规范处置
对检测合格的冷冻猪肉,要限期出库销售,清空库存,并对冷库御底消毒。抽检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阴批次生猪产品立即封存。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湖南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方案(试行)》的规定,果断无害化处理,并争取当地财政对销毁的非洲猪瘟阳性生猪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未经备案、证物不符,伪造证明、无证经营等违规调运产品,坚决依法查处,不予补贴。屠宰企业、经营单位或冷库的阳性产品全部销毁,经营场地和冷藏设施经反复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经营。在排查采样过程中,要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避免排查人员和染疫生猪产品扩散病毒。
四、严格监管措施
各地要按照4月2日下发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进一步强化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冻库等日常监管,严格实施生猪屠宰检疫,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规范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省防指《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湘防重病指(2019)2号)和《关于对入湘生猪及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的通知》(湘防重病办(2019)4号)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将对省外调入冷冻生猪产品的非洲猪瘟抽样检测作为一项长期防控措施,持续坚持,发现阳性的,检测结果按规定迅速报省防指办,并依法依规处理,阳性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所涉地市纳入黑名单管理,其生猪产品暂时进入调入我省。
各地要严格规范检测信息管理和报送,防止造成负面社会影响。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集中清查检测及处理记过报我办。
联系人:郑文成;
联系电话:0731-85517349;
QQ503752947
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农业农村部zui新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现就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者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本企业(或集团)自有屠宰厂(场)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不再检测。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四、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企业加工的猪肉制品抽样,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由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复检。复检为阳性的,按照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检测结果和处置调查信息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实验室检测工作按照第五条执行),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养殖厂(场)、屠宰厂(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严惩处。
八、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指导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内部管理,健全记录制度,强化诚信建设,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
九、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支持力度,为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和检测工作提供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本公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本公告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是指以生猪产品为原料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