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查获8车走私冻肉后,屏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某钊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明知他人涉嫌走私,却擅自同意罚款放行,并同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伪造假卷宗的舞弊行为。
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钊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日上午,屏边县公安局玉屏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在屏边县水冲子路段巡查时,拦截8辆走私冻肉的运输车辆。当日11时许,接到玉屏派出所所长电话通知,屏边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某带领屏边县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股股长李某赶到现场。
张某某和李某经了解和查看车辆装载的货物后,确认是走私冻肉。之后,张某某将有走私货物的情况告诉了屏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此时,走私分子的马仔问李某:“能不能罚款放行?”经周某钊同意。李某打电话与走私分子讨价还价后告诉张某某说:“谈好了,一车罚款5万元,8车罚款40万元。”
之后,张某某和李某在现场打电话将查处的走私冻品情况、车数和罚款金额等向周某钊作了汇报,周某钊同意对这些走私肉冻品的行为以无照经营处理后罚款放行。
张某某遂安排李某落实缴纳罚款的事情。经过一番操作,40万元罚款转入屏边县工商局提供的账户中。经工商局财务出纳核实后,张某某打电话给在现场的公安民警,放行查扣的8辆载有走私肉冻品的货车。
屏边县公安局2017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称:屏边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2013年至2017年10月未立办走私冻品及其他走私物品案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未移送涉及走私冻品及其他走私物品类的案件线索到屏边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要求立案查处。
2014年9月9日,李某在屏边县工商局召开案审会上向周某钊等参会人员汇报称,因现场处罚并放走运输货物的人,无法按照正常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罚。李某提议,将这次查处走私冻肉的案件伪造成查处走私大米、白糖的处罚案件。会上除了法制股股长骆某不同意以上处理意见外,周某钊、张某某等人表示同意。
李某在他人帮助下,将这次查处走私冻肉的案件伪造成9件查处运输无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的进口白糖行政处罚案件,在开具处罚决定书和处罚收据后,把40万元罚款交入工商局财务账户,张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履行签批手续。
2014年底,这40万元和屏边县工商局的其他罚没款收入一起上交县财政。之后,经周某钊协调,县财政按照30%的比例返还到屏边县工商局。屏边县工商局拿出部分钱款作为提成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剩余的返还给局里的相关部门。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钊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起公诉后,屏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某钊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应当采纳屏边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依法改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钊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致使走私冻品流入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依法惩处。周某钊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案中,周某钊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徇单位之私的目的,客观上同意伪造假卷宗、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从而致使8车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冻品流入市场,严重影响民众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予纠正。
抗诉机关关于原判认定周某钊不具备查处食品走私职责,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