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26 日, 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立陶宛青贮饲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 25 日
附件
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往中国的青贮饲草( haylage )是指在立陶宛种植、青贮、分拣包装的人工栽培牧草,包括多花黑麦草( Lolium multiflorum )、多年生黑麦草( Lolium perenne )、草甸羊茅( Festuca pratensis )、紫羊茅( Festuca rubra )、梯牧草( Phleum pratense )、草地早熟禾( Poa pratensis )、红三叶草( Trifolium pratense )、白三叶草( Trifolium repens )、羊茅黑麦草( Festulolium braunii )、苜蓿草( Medicago sativa )。
三、加工厂的批准
青贮饲草须来自立陶宛共和国 农业部、 食品兽医局(以下简称立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立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 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 青贮饲草 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
1 .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2 .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
3 .甜菜跳甲 Chaetocnema pulicaria
4 .毡蚧属一种 Eriococcus brachypodii
5 .佐伊尔叶象 Hypera zoilus
6 .玉米伪毛蚜 Sipha maydis
7 .具肩根瘤象 Sitona humeralis
8 .浅黄根瘤象 Sitona lepidus
9 .马铃薯腐烂茎线虫 Ditylenchus destructor
10 .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11 .三叶草胞囊线虫 Heterodera trifolii
12 .百里香菟丝子 Cuscuta epithymum
13 .小麦基腐病菌 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14 .黄萎轮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
15 .口蹄疫 Foot and Mouth Disease
16 .蓝舌病 Bluetongue
17 .水泡性口炎 Vesicular stomatitis
18 .马传染性贫血 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19 .马脑脊髓炎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20 .马沙门氏菌流产 Salmonellosis
21 .西尼罗河热 West Nile Fever
五、安全卫生要求
输华青贮饲草不得带中方关注的动物疫病,不得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青贮饲草种植农场须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青贮饲草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青贮饲草符合以下要求:
( 1 )不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2 )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活的有害生物;
( 3 )不带有根系、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 4 )不带有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塑料膜、石块、金属等异物;
( 5 )建立有效溯源体系。
2. 立方应确保装运前,批准的加工厂将青贮饲草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 1 )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 2 )地面光洁、易清扫,具有排水设施,以便实施清扫和消毒处理;
( 3 )具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
( 4 )具有防鸟措施,防止鸟类羽毛、尸体、排泄物污染发生;
( 5 )具有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发生。
3. 必须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饲草,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青贮饲草 离境前,立方应按照议定书要求对输华 青贮饲草 进行检疫, 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除害处理合格的青贮饲草准予向中国出口。每批输华青贮饲草,立方应依照第 12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12 )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注明青贮饲草的品名、重量、产地(精确到省)、加工厂的名称及注册号、目的地、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集装箱号。 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 立方 还应在证书 “ 处理( Treatment ) ” 栏中注明所采取熏蒸剂名称、熏蒸处理的药剂浓度、处理温度及持续时间 、熏蒸气压 等信息。
2. 立方出具的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 “ 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SFVS-MoA-GACC Protocol of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Lithuanian Haylage to Be Exported to China ” ( 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 (包括封闭式运输工具) 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及 “ 立陶宛青贮饲草 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文字样。每件货物zui小包装上应有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 GB10648 )要求的中文标签。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中国 青贮饲草 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 “ 植物检疫证书 ” 是否真实有效;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 .核查进境 青贮饲草 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对进境 青贮饲草 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 内容不符合本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立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进口
相关加工厂、产区产品,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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