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597号(农业水利类255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化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猪血粉’饲料添加剂,阻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猪血粉 ” 是我部《饲料原料目录》中明确的以屠宰得到的新鲜猪血液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加工工序获得的血液制品的总称,包括血浆蛋白粉、血球蛋白粉和血粉等,属于单一饲料品种。我国年出栏生猪近 7 亿头,猪血年产生量 200 多万吨,检测合格的猪血经规范工艺处理,可作为优质饲料原料使用,缓解我国蛋白饲料资源短缺的矛盾。
2018 年 8 月份以来,我部对 “ 猪血粉 ” 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了全面抽检,发现有个别批次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是,检测核酸阳性不代表经过规范工艺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活病毒。西班牙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非洲猪瘟病毒灭活试验,将接种有高浓度活病毒的猪血浆通过喷雾干燥处理,结果显示病毒灭活率超过 99.99% 。为科学系统评估核酸阳性 “ 猪血粉 ” 传播疫情的风险,我部组织进行了病毒活性检测和动物饲喂试验。结果显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没有病毒活性,饲喂仔猪后未发现病毒感染症状,血液中也未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从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看,目前未发现含有猪血原料的商品饲料引起的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经行业专家评估一致认为,高温喷雾干燥工艺可以灭活猪血原料中的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疫情风险很低。
为强化风险管控,我部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91 号公告,针对猪血粉生产各环节出台了严格的过程管控措施,切实防范饲料传播非洲猪瘟病毒风险。在屠宰环节,明确要求企业加强猪血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切实把好猪血原料安全关,改善猪血收集储存条件,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厂区要配备车辆消毒设施,对进出厂猪血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在生产环节,明确要求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把好原料、工艺和成品出厂关,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猪血原料必须来自无非洲猪瘟疫情的屠宰场(点),猪血来源的同批次猪需经屠宰场(点)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对进出厂区的原料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严格落实生产、留样观察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生产必须采用高温喷雾干燥工艺,喷雾干燥设备进风温度不低于 220℃ 、出风温度不低于 80℃ ,喷雾干燥后的物料要在 60℃ 以上保持 20 分钟以上。成品要在成品库(室温维持 20℃ 以上)存放 20 天以上,并经非洲猪瘟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猪血原料与成品之间要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控制人员和物料流动,严防污染。同时,还制定出台了《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施设备和环境消毒规范》,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相关消毒工作。
此外,我部要求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全面开展现场检查,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可继续生产和销售,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坚决取缔晾晒等落后生产工艺。对于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现场核查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撤销生产许可证,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通过实施严格的综合管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同时,我部将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饲料行业发展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5 月 7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