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瘟疫情病毒的潜伏期长,且沿途粪便的排放是重要的传染源。在非法运输过程中,因一辆运输车致一地区成为疫区的案例也不可枚举。近期,广西还有不少不法分子冒着损失巨大的风险顶风作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9)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公路环节生猪调运查验、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调运监管,强化生猪调运信息互联互通
(一)严格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
凡本自治区内跨县境调运生猪的,必须向生猪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备案,取得《广西生猪跨县“点对点”调运备案表》(见附件),方可调运。
承运生猪的车辆,必须是在广西辖区内经过备案并配备GPS定位仪的车辆,按照规定路线“点对点”运输到达目的地。生猪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检疫证明时,必须查验《广西生猪跨县“点对点”调运备案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在检疫证明中标注生猪运输路线。
(二)建立立完善生猪调运信息互通共享系统。
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建立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临时生猪调运监管联合办公室与各地设立的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二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其他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点(统称“公路临时检查站”)、相关职能部门等的沟通联络信息系统(统称“生猪调运监管联络系统”),确保生猪调运信息畅通、互通、共享,实现联防共治目标。
(三)做好生猪调运信息通报、协查工作。
生猪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后,要在第一时间通过“生猪调运监管联络系统”将检疫出证信息通报给生猪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后者应将该批生猪是否按时到达目的地的信息通过“生猪调运监管联络系统”及时反馈给生猪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生猪输出地要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运输轨迹的监控,对不按规定调运生猪的,要在“生猪 调运监管联络系统”及时发布。各市、县临时生猪调运监管联合办公室要协调、督促、指导涉及的相关部门、机构、公路临时检查站等 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生猪运输车辆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发现违规运输生猪的省内外车辆,要将违规车辆车牌号码、违法事实等信息通过临时生猪调运监管联合办公室逐级报告至我部办公室汇总、通报。对我部办公室通报的违规生猪运输车辆,各地在6个月内不得为该车辆承运的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公路环节调运生猪查验
各公路临时检查站(点)、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拦停生猪运输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查验工作:
(一)查看承运生猪车辆。
登记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车牌号码等信息,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查看车辆是否实际符合备案条件,询问司机有关启动地点、途经路线、到达目的地以及车辆
消毒
、中途经停、生猪异常等情况。
(二)查看附具检疫证明。
登记检疫证明号码、货主、品名、数量、启动地、目的地、运载工具、检疫实施单位及出证官方兽医、出证日期、运输路线等信息;鉴别检疫证明的真伪;核对检疫证明 记载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三)查看运输生猪现状。
清点生猪数量、佩带耳标是否与检疫证明记载一致;抽样登记耳标号码,核验耳标真伪;临床检查生猪是否异常。
(四)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要及时将当班工作情况如 实记录,做好汇总、汇报工作。
三、坚决处置违规调运的生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公路临时检查站(点)、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拦停生猪运输车辆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附具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生猪佩带合法耳标且临床健康的,放行。
(二)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证物不相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效、生猪未佩带合法耳标或者生猪来自限制调出地区的,不得遣返,同车生猪全部就地作无害化处理,车辆作彻底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虽附具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生猪佩带合法、有效耳标,但发现病猪、死猪的,同车生猪全部就地作无害化处理,车辆作彻底清洗消毒。
(四)虽附具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佩带合法耳标且临床健康,但未附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对承运人进行教育,责令其对车辆作彻底清洗消毒后放行;将情况通报原属地车辆备案部门、检疫出证机构,责令车辆所有人改正,拒不改正 的,撤销其车辆备案、不准予运载生猪。
(五)发现假冒、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生猪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等情况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涉生猪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六)发现未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路线运输生猪,或者超越目的地继续运输生猪的,不得遣返,同车生猪全部作无害化 处理。
(七)发现生猪运输进入限制调入地区的,不得遣返,同车生猪全部作无害化处理。通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出证官方兽医的责任。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相关部门,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处罚。
附件:广西生猪跨县“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