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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2018年8月以来,全国已有31个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病毒已形成一定污染面,我省也在多个环节监测到阳性样品,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努力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的防控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非洲猪瘟疫情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定防控信心,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消极厌战情绪,切实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黑龙江省非洲猪瘟防控责任状》要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工作条件保障,细化防控工作责任和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任务台帐,组织相关单位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持久战。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督促推动等工作。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风险会商和协调联动,进一步落实部门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三)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严格实行生猪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承诺制”和“包保责任制”,加强防控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规模养猪场树立正确生物安全观,按照《规模养殖场防控非洲猪瘟关键措施》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清洗消毒、人员管理、车辆管控、生猪全进全出等防疫措施,建设运猪台、洗消间、兽医室等必备防疫设施,提升企业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鼓励规模化猪场、种猪场、边境养猪场户配备非洲猪瘟检测设备,开展养殖环境、饲料、水源等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严禁养殖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或含有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生猪屠宰企业要完善检验设施设备,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为驻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要按规定配备非洲猪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要严把生猪来源关、入场查验关和质量安全关,严禁收购未经产地检疫的生猪,严禁屠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严格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严格做好生猪来源登记、生猪产品去向记录。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好关键措施落实

    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人员和运输工具带毒、野猪移动等传播疫情的风险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境外疫情再度传入风险持续增大。各地要针对监测排查、疫情报告、调运监管、餐厨剩余物管理、应急响应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点,坚持问题导向,抓好重点防控措施落实,切实堵塞防控漏洞,降低非洲猪瘟发生风险。

    (一)加强疫情监测排查。继续实行网格化排查,逐场(户、点)确定排查负责人、排查人,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微信、电话等方式,每10天至少全产业链排查一次,定期将排查情况逐级报省网报信息平台。要加大对饲养、经营、屠宰、运输、贮存、加工各环节相关场所内生猪及猪产品、环境的抽样监测,开展非洲猪瘟风险评估工作,找出辖区非洲猪瘟防控高风险点,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为政府和部门制定和调整非洲猪瘟防控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检疫和调运监管。强化产地检疫,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范检疫出证行为。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生猪屠宰企业检疫监管制度,确保派驻官方兽医数量和能力满足规定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做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监督屠宰企业按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强化生猪调运监管,继续实施点对点调运,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督承运人做好生猪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清洗消毒,运载车辆只能装运同一养殖场户生猪,不得混装。要切实落实生猪调运政策,不得随意加码限制流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

    (三)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餐馆、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监管,配备专门运输车辆,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规范化、痕迹化、无害化处理泔水,严禁泔水流向养殖环节。

    (四)加强境外非洲猪瘟疫情防堵。近期,我省周边蒙古、朝鲜等国相继发生疫情,通过入境旅客携带物、走私肉品、边贸互市、野猪移动等途径疫情传入风险持续加大。各地要密切关注边境地区野猪和家猪异常死亡情况,加强互市贸易生猪和其他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和监测排查,加大养殖密集区、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高风险区域巡查力度和巡查频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边境地区防控合力,协调海关部门强化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快件、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防来自境外疫区生猪及其产品入境,严格销毁走私生猪及其产品;协调林业和草原部门做好边境地区野猪野外巡护,降低野猪传播疫情风险。

    (五)加强各环节消毒灭源。要在认真开展“清洗消毒月”活动基础上,有计划组织辖区做好畜禽养殖、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各环节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废弃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及工作衣物的消毒灭源工作。

    (六)规范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各地、各部门、各检测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等要求,在监测中发现阳性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采样送检、临时控制措施、阳性样品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

    (七)规范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坚持底线思维,全面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务必做到行动坚决果断、处置规范有序,坚决防止扩散蔓延。要切实加强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围绕所有可疑线索,及时开展疫源追溯和风险排查,摸清传播渠道和病毒污染面,消除疫情隐患。要科学谨慎指导恢复生产,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后,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以上,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血清学和病原学均为阴性且临床观察无异常的,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屠宰厂(场)恢复生产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八)加强宣传培训。要强化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及时答疑解惑,提高社会公众防疫意识,指导生产经营者做好防控工作,努力营造群防群控的防控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基层防疫人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自主防范意识。要加大权威发布力度,做好疫情防控政策解读和信息服务,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各地要协调指挥公安、农业、市场监管等各部门执法力量,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买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采购、储存、销售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违法现象,从严惩处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等违规行为,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要加强运输环节执法,发现染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坚决就地严格处置。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依法立案侦查。同时,要强化追责问责,对工作不主动、履职不到位的,以及疫情处置不坚决、不果断的,特别是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失职渎职的坚决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强化财政支持,足额拨付疫情监测、排查、疫情处置、风险评估、消毒、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及时兑现扑杀补助资金。要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以及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一线防控人员津贴补助,保障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保证检测运行经费,所有市县(区)务必8月底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获得非洲猪瘟检测资质授权的实验室,要及时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检测信息报告。生猪养殖大县要建设公共洗消中心,为畜禽运输车辆提供装前卸后消毒服务;其他市县有条件也要建设公共洗消中心。

    五、稳定基础产能,保障肉品市场供应

    各地要进一步推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部门协调,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切实引导好生猪生产;要协调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并符合理赔条件的养殖场户尽快足额理赔,帮助恢复生产。要加大对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防疫基础设施改造、疫病净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扶持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封闭饲养、隔离检疫、全进全出、空栏管理等制度,提高疫病防控能力,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强化产销衔接,加强市场监测分析预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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