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省畜牧局下发《关于加强种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一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提出“不得剥皮、分割且应当明确标识”“限期拆除有关剥皮、分割设施设备”“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监测”等四项要求。
通知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将屠宰的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加工成无皮片猪肉,不得将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加工成分部位分割猪肉。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应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要求,分别在片猪肉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或“晚阉猪”标识印章。专营或兼营种猪屠宰的企业,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彻底拆除有关剥皮、分割设施设备。参与2019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一律按浸烫、脱毛加工工艺标准验收。
同时,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监督屠宰企业在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或“晚阉猪”标识印章,并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备注“种猪”或“晚阉猪”。对将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加工成无皮片猪肉或加工成分部位分割猪肉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自2019年7月起,全省所有专营或兼营种猪屠宰的企业纳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网点。
本文来源:河南日报
* *
- 上一篇:湖南:上半年生猪出栏下降8.7%,价格上涨9.6%
- 下一篇:新加坡批准进口芬兰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