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塞尔维亚的寄详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预警措施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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