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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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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我部制定了《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三年生猪生产恢复任务目标,于12月16日前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关龙 

    联系电话:010-59192839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4日 


     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稳产保供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畜牧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保供座谈会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生猪生产,把生猪稳产保供作为农业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千方百计确保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猪肉供应,务求尽早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把生猪稳产保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3月印发《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5月组织召开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8月召开全国生猪稳产保供电视电话会议,9月在河北邢台召开生猪生产推进会,都对全国生猪稳产保供作出全面部署。相继召开东北和南方片区会,指导东北地区扩群增养,要求南方地区尽快遏制下滑趋势。成立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加强生产和政策情况调度,约谈11个生猪生产下降幅度较大的省份。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17项政策措施,全国31省(区、市)印发生猪稳产保供实施意见。在市场拉动和政策推动下,生猪生产已出现止降回升的积极变化,但恢复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给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当前首先是把生猪生产抓上去,确保各项既定目标如期实现。为此,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生产恢复目标:今年要尽快遏制生猪存栏下滑势头,确保年底前止跌回升,确保明年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猪肉市场供应基本稳定;确保2020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的水平,2021年恢复正常。 

    产销平衡总体要求:东北、黄淮海、中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安徽、河南、山东、江西、湖南、湖北、广西)为生猪及产品调出区,要为全国稳产保供大局作出贡献,实现稳产增产;东南沿海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为主销区,自给率要达到并保持在70%左右;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要通过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保证掌控猪源达到消费需求的70%;西南、西北等地区(内蒙古、山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产销平衡区,要确保做到基本自给。各地要分解任务到县(市、区、旗),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督促各地抓紧落实2019年项目资金,指导养殖场户尽快开工建设;及时下达2020年项目资金,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际产能。 

    (二)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实行应补尽补。 

    (三)保障养殖用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政策,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用地程序,提高用地取得效率。 

    (四)落实财政支持项目。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县市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总结推广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督促地方细化落实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临时贷款贴息政策,及时兑付贴息资金。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覆盖面,配合银保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生猪政策性保险,降低养殖风险。 

    (六)继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三年内再创建120家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总结推广典型模式,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升。 

    (七)帮扶中小养殖户恢复生产。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9省(市)各选择1—2个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级市,推动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与地方对接,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对中小养殖户实行包片帮扶,带动有能力有意愿的中小养殖户增养补栏。 

    (八)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督促地方全面清理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 

    (九)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促各地继续抓好监测排查、清洗消毒、调运监管、禁用餐厨废弃物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加快推进分区防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立完善动物防疫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修改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按照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规范处置新发疫情,及时兑付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 

    (十一)压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物理隔离、化学消毒、生物免疫等综合措施,实施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程。支持第三方检测监测和养殖加工企业自检,发展专业化社会化动物防疫服务组织。 

    (十二)规范疫情报告。强化政策宣传,鼓励养殖场户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各地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必须第一时间规范报告。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尤其是阻碍他人报告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畅通疫情举报渠道,严格疫情举报核查,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督促地方抓紧完善省市两级动物防疫行政机构,加强市县兽医实验室技术支持能力,开展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三权归县、服务在乡”的管理机制设置乡镇或区域性畜牧兽医站,通过“以钱养事”等机制配备乡村防疫人员,强化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建设,尽快补齐防疫机构体系和人员队伍等短板。在畜牧养殖大县实行防疫人员特聘计划,特聘动物防疫人员1万人左右。 

    (十四)加快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推广整县治理典型模式,打通畜禽粪污终端产品利用渠道。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或就近直接还田利用等方式,解决中小散养户粪污处理问题。到2020年底,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十五)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推进专业化集中处理,优化无害化处理企业布局,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提升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六)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发展。优化主产区生猪屠宰产能布局,支持优势屠宰产能向东北、黄淮海和中南部分省区养殖集中区域转移,实现与养殖布局相匹配。在现有5005家生猪屠宰企业基础上,继续整顿清理小型屠宰场点。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2020年创建100家标准化示范企业。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成为常态。 

    (十七)加强科技支撑与指导服务。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科研攻关力度。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大型养殖企业有效防控模式。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行业协会、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的技术优势,通过培训讲座和入户指导等方式,推广生猪疫病防控、节本增效实用技术。 

    (十八)促进产销对接。推动主销区提高生猪自给率,在提升本地生猪产能基础上,到有条件地区协作建立生猪养殖基地,采取“厂场挂钩,定向供应”等方式,增强生猪供应保障能力。依托直联直报平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生猪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保障种猪和仔猪有序调运,支持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促进生猪及产品有序流通。 

    三、保障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职责。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生猪稳产保供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主动发挥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地方责任和中央各项扶持政策落实落地,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二是完善政策落实沟通协调机制。目前,农业农村部已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参照成立恢复生猪生产部门协调机构,主动承担牵头职责,推动资金、土地、环保、金融等政策落地落细。强化进展情况跟踪,按月调度政策落实和生猪生产情况,对标对表抓落实。 

    三是落实省负总责总要求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责任落实、规划政策、资金投入、人才支持等方面拿出切实过硬举措,坚决完成恢复生产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要按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细化三年生猪生产恢复任务目标。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承诺的发展目标和稳产保供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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