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出台《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标志着陕西省家庭农场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根据当前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以规范管理为目标的规范性文件。原陕西省农业厅制定印发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16〕101号)同步废止。
《办法》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申报必须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等条件。其中,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家庭农场,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要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家庭农场,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要达到30万元以上。
此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省级评定等程序确定,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并且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监测不合格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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