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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部委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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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1 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 “ 菜篮子 ” 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修订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4 日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 “ 基础分+绩效分 ” 的方式,满分为 100 分,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 6 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 3 年平均值的 98% 得基础分 5 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zui多扣 5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5 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 6 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 3 年平均值的 98% 得基础分 5 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zui多扣 5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5 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 9 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 5 年平均值的 95% 得基础分 6 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zui多扣 6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6 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若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 6 分;降幅每超过 1 个百分点扣 1 分,zui多扣 6 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 5 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城市考核猪肉产量。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八条   水产品产量( 3 分)。 指本市水产品产量(包括海水、淡水养殖及捕捞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 。考核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 3 年平均值的 95% 得基础分 2 分。 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0.2 分,zui多扣 2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2 分,直至满分。西宁、拉萨不参与水产品产量考核,仅考核蔬菜面积、蔬菜产量、肉类产量,具体要求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部渔业生产统计数据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2 分)。 指本市对 “ 菜篮子 ” 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城区 “ 菜篮子 ” 产品销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的得1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郊区 “ 菜篮子 ” 产品产地交易市场有规划布局并落实实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产地低温处理率( 2 分)。 指本市郊区产地和田头市场蔬菜水果低温处理的比率。产地低温处理率达到 10% 的,得基础分 1 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0.2 分,zui多扣 1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2 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 主管部门及 省、市统计局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 10 分)。 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综合性 “ 菜篮子 ” 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 批发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完善, 专门用于蔬菜、水果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吨位超过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合计年交易量 1.5% 的得基础分 1 分,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扣 0.1 分,zui多扣 1 分。 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全部进场产品批次 40% 及以上的得基础分 0.5 分,低于 40% 不得分, 抽检产品批次 占比每提高 10 个百分点得 0.2 分,直至 1.5 分。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得基础分 0.5 分,否则不得分。发展线上交易, 形成稳定线上销售渠道的, 得基础分 1 分,否则不得分。 履行社会职责,开展脱贫地区帮扶、应急促销等工作,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 得基础分 1 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评分针对每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 5 分,两个市场考评得分合计为本市总得分;若城市只建有一个综合性批发市场的,该市场考评得分乘以 2 为本市总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建设( 8 分)。指本市 “ 菜篮子 ” 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 “ 菜篮子 ” 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 2 个 “ 菜篮子 ” 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 3 分,低于 2 个不得分, 平均每增加 1 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 1 分,直至 5 分 。推进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本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占比超过 10% 的得基础分 1 分,低于 10% 不得分,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1 分,直至 2 分。 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绩效分 1 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2 分)。指本市开展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基础分 2 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至少 2 次,得基础分 1 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现 1 个不合格样品,得绩效分 0.1 分,直至 2 分。全市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区县均值达到 3 ,得基础分 2 分,每降低 0.1 扣 0.1 分,zui多扣 2 分。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命名的,得基础分 2 分,或辖区内区县每获得 1 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得基础分 1 分,zui多得 2 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持稳定,检测能力稳步提升,得 2 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加强品牌培育力度,推进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区域公用品牌注册,注册数量达 10 个得基础分 1 分,每少 1 个扣 0.2 分,扣完为止;每增加 1 个得绩效分 0.1 分,直至 2 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 分)。指农业农村部在本市开展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 考核年度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 97% 的得基础分 4 分。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扣 0.2 分,zui多扣 4 分;每提高 0.1 个百分点得绩效分 0.1 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 菜篮子 ” 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3 分)。指本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追溯体系运行监测机制健全得基础分 2 分,否则不得分;按季度开展追溯体系运行监测评价,得绩效分 1 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及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 菜篮子 ” 工程调控政策( 8 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 “ 菜篮子 ” 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 “ 菜篮子 ” 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质量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作社建设、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金融服务 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 “‘ 菜篮子 ’ 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 ” 。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 2 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 菜篮子 ” 价格上涨幅度( 4 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 “ 菜篮子 ” 价格指数,根据 36 个大中城市 “ 菜篮子 ” 价格指数的涨幅情况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城市 “ 菜篮子 ” 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 1.5 倍,得基础分 1 分,否则不得分。城市 “ 菜篮子 ” 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得出各城市排名分,zui多得 3 分。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 菜篮子 ” 产品储备制度建设( 4 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 “ 菜篮子 ” 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 “ 菜篮子 ” 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猪肉等)和储备量。各市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 4 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的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九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 4 分)。指本市 “ 菜篮子 ” 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猪肉、牛羊肉、禽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市场监测预警队伍的得基础分 1 分,少一个品种扣 0.2 分,zui多扣 1 分 。 各品种持续 开展全产业链信息采集、报送和分析预警的得基础分 2 分, 1 个品种未开展扣 0.4 分,zui多扣 2 分。 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的得基础分 1 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 “ 菜篮子 ” 工程管理体系建设( 4 分)。本市建立由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 “ 菜篮子 ” 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 4 分; 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扣 2 分;未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的扣 2 分 。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满意度( 8 分)。 “ 菜篮子 ” 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 菜篮子 ” 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扣分项

    第二十二条   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 Ⅰ 级、 Ⅱ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 25 分。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 “ 菜篮子 ” 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 2014 〕 4 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 Ⅰ 级、 Ⅱ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 Ⅰ 级、 Ⅱ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 5 月底前,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1 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 2017 〕 1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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