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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出台12条“硬措施”支持养猪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和发展特色畜禽优势产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现代畜禽种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动物防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六个体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我省由养殖大省向养殖强省转变。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生猪全产业链新增产值1000亿元,特色畜禽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000亿元,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继续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进“优质湘猪工程”和特色畜禽产业集群发展。“优质湘猪工程”重点发展湘南外向型优质猪肉供应区、长株潭地方优质猪养殖和肉类精深加工区、洞庭湖现代农牧循环示范区、湘中湘西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区。特色家禽产业重点发展湘中湘南特色黄鸡、湘北湘中优质肉鸡、湘北湘南优质蛋鸡、湘西雪峰乌骨鸡、环洞庭湖水禽、湘南临武鸭6个优势家禽产业带。特色牛羊产业重点发展湘西黄牛、湘中黑牛、湘南黄牛、湘北肉牛肉羊、湘东黑山羊5个优势牛羊产业区。奶业重点发展优质低温奶生产和奶源供应基地。以优势牛羊产业区和奶业主产区为重点,开展粮改饲,建设优质饲草饲料种植加工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加快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创新发展。

    继续深入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开展新一轮地方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支持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鼓励核心育种企业、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品系。开展瘦肉型猪核心种源自主选育,提高生猪核心种源生产性能和自主供种能力。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性能测定站、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生猪战略种源基地。支持建设高标准核心种公畜站,加大生猪、肉牛良种补贴力度,加快良种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即来即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养殖大县、大型养殖企业发展,重点打造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养殖大县,培育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打造以生猪为重点的畜牧 业优势产业集群和畜牧 业产业园。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建设一批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强、智能化水平高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与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紧密合作,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生物安全防护、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支持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存栏蛋鸡5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推进养殖全程机械化。鼓励乳品企业加强优质自有奶源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稳步提升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能力。

    优化畜禽屠宰产能布局,推动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进家禽集中屠宰,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区加快淘汰活禽交易。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年出栏地方猪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万吨以上的大型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生猪屠宰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支持年出笼鸡鸭等家禽1000万羽或鹅300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企业申办与其养殖产能相匹配的现代屠宰场,稳步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大力发展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逐步提高冷鲜肉品销售消费比重,逐步实现畜禽产品冷链配送、冷鲜上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六、深入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健全饲料生产供应体系,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区域性全产业链。推进畜禽产品加工工艺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比重。强化产销衔接,推动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与商超对接销售,推广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结合海关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产品出口具体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大做强,扩大优质畜禽产品出湘出境份额。实施畜牧业品牌培育计划,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一批“湘字号”区域公用品牌、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争创一批驰名商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
    七、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农牧统筹发展,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大力推进以种养结合为重点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有机肥还田、粪肥机械化施用,探索开展粪肥施用农机作业补贴。强化养殖场(户)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鼓励第三方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养殖场(户)无法就地消纳的畜禽粪污进行集中处理。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支持养殖大县建立标准化洗消中心,规范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洗消通道等设施设备建设,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落实监测排查、入场抽检、清洗消毒、调运监管、疫情处置等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生猪贩运人、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强制免疫、疫病自检、疫情信息报告等制度。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严格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口岸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升口岸监测、预警、疫情通报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建设。鼓励畜禽养殖大县优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配备必要的编制,重点保障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人员力量。农业综合执法力量向畜牧兽医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在畜禽养殖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积极扩大兽医社会化服务范围,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长沙海关)
    九、切实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快制订涵盖畜禽品种、饲养管理、产品加工全链条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推进畜牧行业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快构建从养殖生产、屠宰加工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工作力度,严格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检打联动、行刑衔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充分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

    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畜禽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允许使用但须补划。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改变养殖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养殖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方式取得,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养殖场(户)应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在符合城镇或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及配套设施(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除外)。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畜禽生产。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与金融服务力度。

    强化财政保障,促进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畜禽生产与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有机肥料生产和施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畜禽种业育繁推体系建设、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和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畜牧兽医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津贴补助和工伤保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畜禽活体、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扩大生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能繁母猪、规模场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做到“愿保尽保”。积极推进各地开展奶牛、肉牛、家禽等其他畜禽特色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主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十二、积极保障市场肉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建立以猪肉为主的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机制,加强畜禽产品市场监管,维护畜禽产品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与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畜禽和冷鲜畜禽肉的车辆,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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