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具体有三个方面。
第一,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出厂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可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此外,将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二,《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此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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