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5. 犬产地检疫规程
6. 猫产地检疫规程
7. 兔产地检疫规程
8.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9.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2.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3.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4.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6. 牛屠宰检疫规程
17. 羊屠宰检疫规程
1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9. 兔屠宰检疫规程
20.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21. 鹿屠宰检疫规程
22.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