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近年来,我部对伏季休渔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完善。2011年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2012年和2013年又对刺网休渔时间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协调资源保护和渔民生计、渔政管理的关系。尽管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社会各界对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要求和呼声也在不断提高。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开展有针对性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对2015年伏季休渔制度作以下调整(详见附件):
一是将南海的单层刺网纳入伏休管理。
二是将捕捞辅助船(主要指渔运船、加冰船,不含燃料补给船,以下简称“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实行同步休渔;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的渔运船休渔时间与捕捞渔船相同。
三是将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主要为拖网、帆张网)的休渔时间调整为4月30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调整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调整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仍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时间至少两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有关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4年3月21日前,将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附件:《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