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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 2021 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组织制定了《 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 70% 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 亚型和 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已制定强制免疫计划或完成疫苗招标采购的省份和计划单列市,可仍按照《 2020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实施)。对全国所有猪进行 O 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 A 型口蹄疫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各省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等省份的包虫病高发地区,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 5 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试点开展牦牛强制免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牛包虫病强制免疫提供技术支撑。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和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 www.ivdc.gov.cn )。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 “ 先打后补 ” 。各省份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 2020 〕 53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 “ 先打后补 ” 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采购。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 “ 先打后补 ” 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0 〕 10 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省份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牧区半牧区和偏远山区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 H5+H7 )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 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 

    2. 口蹄疫 O 型合成肽疫苗; 

    3. 口蹄疫 A 型灭活疫苗; 

    4. 口蹄疫 O 型— A 型二价灭活疫苗; 

    5. 口蹄疫 O 型— A 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 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病活疫苗。 

    五、包虫病 

    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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