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仙居华统年产20万吨动物饲料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友好协商,双方拟签订《仙居华统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在仙居县设立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截止 2020 年 7 月 1 日,上述协议还未实际签订,公司将会在该协议签订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仙居华统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3、本次公司拟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上述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对方为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建设。
2、项目内容:乙方在仙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经营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项目。
3、乙方项目整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4,238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不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浙亩均办〔2018〕2 号)。
4、乙方项目主体工程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建设,22 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投资强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5、乙方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投入生产经营,且第一、第二个完整年度其中一个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以上;从第三个完整年度开始,乙方每个年度的亩均税收必须达到 10 万元以上。
6、项目用地:项目用地拟座落在下各区块。甲方计划向乙方供地 21.19 亩(以规划红线为准)。按现状出让,填方费用由乙方负责。土地基础建设状态为“五通”标准,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50 年。
7、用地价格:本协议生效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出让。地块出让价格不包括填方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并在本地块审批手续完成后 30 日内,由县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对项目用地进行公开出让。
2、甲方负责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或有的遗留问题及周边环境关系处置,保障企业施工顺利进行。
3、甲方全程协助乙方及时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享受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5、甲方为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不限于学校、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为实施环保规划,提前解除本协议,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据本协议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6、乙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符合本协议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指标控制要求。
7、乙方应据本协议规定,按期开工、竣工。
8、乙方项目在地块公开出让前据甲方通知的期限自愿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协议履行的保证:投资保证金(包括土地竞拍、按时开工、按时竣工保证)71 万元;达产创税保证金 21.19 万元(每亩 1 万元)。
9、乙方地块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并完成所有厂房基础工程,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 40%;乙方地块在约定时间内竣工的,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 40%;乙方地块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备调试、投入试生产并通过甲方的投资强度验收后,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 20%,保证金不计息。
10、乙方地块公开出让前据甲方通知的期限自愿向甲方缴纳相关审批费用 14.833 万元(每亩 0.7 万元),若建造地下室或建高层建筑(六层以上)需加收地质勘探费用。本项费用按实结算,不计息。
11、乙方按期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及审批费用后方可参与土地竞拍。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达产创税保证金及审批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由于甲方原因在土地审批到位后未能按约定实施公开出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达产创税保证金及审批费用。
3、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参与竞买的,视作放弃投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乙方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在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达产创税保证金、未发生的审批费用。返还款项不计息,已发生的审批费用不返还。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达产创税保证金及未发生的审批费用。
4、放弃投资处理
4.1 乙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放弃投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另行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投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除,扣除违约金后,返还未发生的审批费用余额及达产保证金。
4.2 因乙方放弃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乙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支付。
4.3 因乙方放弃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本协议约定25%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 80%予以补偿。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移物品,退出土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本协议约定 25%的,甲方对乙方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离,退出土地。对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方认为可充分利用的,可按可利用的部分市场评估价 50%予以补偿。
5、乙方地块未按本协议约定开工或竣工的,未返还的投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除。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开竣工时间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重新确定开竣工时间。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亦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变更开竣工时间的,超过 3 个月或中途停工超过 3 个月的,经甲方督促仍未改正的,按乙方放弃投资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地块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投入生产经营的,未返还的投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除。超过 6 个月仍未投入生产,经甲方督促限期改正,而仍不改正的,按放弃投资处理。
7、乙方地块按规定期限投产后,第一、二个完整年度内缴纳仙居的亩均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没收乙方缴纳的达产创税保证金,且在第三个年度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总额=(约定两年亩均税收之和-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一、二个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之和)×供地面积(亩)。从第三个完整年度开始,未达到约定亩均税收金额的,乙方应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总额=(约定亩均税收金额-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金额)×供地面积(亩)。从第三个完整年度开始,若连续三年未达到约定亩均税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甲方或县国土局当年同类土地出让价格计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乙方生产专有建筑,甲方认为难以再利用的,不予补偿;机器设备等动产,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离,退出土地,不予补偿。
8、.违反本协议规定,在投入生产之前未经开发区入园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变更投资项目,视为放弃投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据放弃投资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在投入生产经营之后,未经开发区入园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变更投资项目改变经营项目、进行转让或租赁的,甲方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甲方或县国土局当年同类土地出让价格计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乙方生产专有建筑,甲方认为难以再利用的,不予补偿;机器设备等动产,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离,退出土地,不予补偿。
9、若乙方项目因经营不善破产,法院予以拍卖或变卖的,买受人经营项目应取得开发区入园联席会议审定方可入园,并承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10、因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不限于道路、公园、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按当年同类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11、本协议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本协议解除则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解除,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12、本协议签定后,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在仙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新注册的企业享受与承担,乙方对本协议的履行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可行性分析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农业部于 2016 年 4 月印发了《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明确提出了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基本思想,各区域发展重点把种植、养殖和屠宰加工三个环节给合一起通盘谋划,主要任务统筹考虑种业、饲料兽药、屠宰加工到产业化经营各环节。公司本次在仙居县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是为配套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的畜禽养殖项目所需,因此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
2、项目满足食品安全需要并将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化升级
通过“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实施,以及结合公司前期在仙居县布局的畜禽养殖项目和生猪屠宰项目,不仅可以推动当地由传统农业向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当地及周边地区的“菜篮子”食品安全。
3 、项目建设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不断完善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优化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目标。
(二)市场前景分析
畜禽养殖行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将成为行业发展重要趋势。而本次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 主要为配套前期公司在仙居县布局的畜禽养殖项目,是公司完善现有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不但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方向,同时也是公司实现自身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预计本项目顺利实施后既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会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预计本项目在本年度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有重大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种植业作为饲料行业的上游行业,提供饲料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大豆等。因此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将会直接影响饲料行业的成本。
2、除畜禽养殖业的周期性波动对饲料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外,我国饲料行业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
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规模化粮食收购活动,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于目前“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项目”还尚未开始建设,因此投产时能否顺利取得相关许可证书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虽然公司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本次《仙居华统年产 20 万吨动物饲料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已经协商一致,但由于公司与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还未实际签署上述协议,因此对于未来双方能否正式签订上述协议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会在上述协议签订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