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其中关于《2020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内容如下:
2020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我部畜牧兽医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互联网+饲料监管”的方式,组织开展2020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如下。一、工作计划
(一)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完成。
1.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在全国饲料生产企业名录库中随机选取1000家以上饲料生产企业,抽检样品3000批次以上。
2.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在被监督抽查企业中确定300家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检查。
3.风险预警监测。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饲料中非法添加物预警监测,重点产品包括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植物提取物、植物性饲料原料、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宠物饲料等。开展微生物发酵类产品及其生产菌株的合规性调查和安全性风险分析。
(二)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30%,各省份监督抽查批次数见附件1–1。随机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开展监督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我部畜牧兽医局按照“双随机”原则,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确定全国被监督抽查企业名单,每个省份数量不低于该省企业总数的15%。2019年在我部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必检。
(二)采样和检测。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从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100名人员,组成工作组赴被监督抽查企业采集样品,并负责向承检机构派发检测样品。对于监督抽查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各承检机构要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48小时内(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2)和检验检测报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给被监督抽查企业和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同时传真至我部畜牧兽医局。样品采集、检验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具体要求按照我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要求》(农牧发〔2019〕22号)执行。
(三)复核检测和仲裁检验。被监督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畜牧兽医局书面申请复核检测(格式见附件1–3)。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派发复检样品,有关省级饲料质检机构负责检测,复检程序按照我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要求》执行,复检结果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告知申请复检企业。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被监督抽查企业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组在辖区内开展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报送省级监测计划。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本省级监督抽查计划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三)派员参加培训。各承检机构要选派人员参加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支持本省纳入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的人员参加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保障检测能力。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承检机构的部分样品进行检测结果复核,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和检测工作质量现场检查。
(五)依法依规查处。各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查处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
联系电话:010–59191800,59192848(传真)
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联系电话:010–82106583,82106580(传真)
电子邮件:gjzx@caas.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
附件:1–1. 2020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
1–2.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3. 样品不合格结果复检申请函(格式)
1–4. 风险预警监测工作方案
1–5.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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