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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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总站紧紧围绕市委“1246”总体发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农业农村工作部署要求,纵深推动“三抓三促”行动走深走实,自加压力、主动作为,立足实际、紧盯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靶向研究分析,采取“菜单式”管理模式,靶向施策精准服务,有效推进全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全面开展。截至5月底,酒泉市65个乡镇产地检疫开展率、申报检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各类畜禽207.56万头只(羽),屠宰检疫畜禽38.13万头只(羽),备案登记生猪运输车辆88辆、运输主体13家,监管跨省调入动物共601批次21.29万头(只、羽)。公路检查站共检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4880辆,检查动38.75万头(只)、动物产品2.03万吨,有效防范了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夯实了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安全基础,全力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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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官方兽医管理,提高检疫业务水平。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官方兽医分别出具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及时了解掌握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建立检疫信息落地反馈管理制度,对规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发出警示提醒;加强官方兽医培训,提高检疫业务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检疫信息纠错制度,落实负责人审核审查程序,对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改正。
二是全面落实监管措施,保障畜禽运输安全。督促指导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及时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坚决防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畜禽运输活动;督促指导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动员监督运输车辆按照畜禽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畜禽数量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跨省运输畜禽必须走指定通道,严格落实“凡调入必审批、凡落地必报告”规定,执行检疫审批、点对点调运、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是严把养殖源头管控,杜绝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养殖场户对引进畜禽按规定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混群饲养,监督养殖场户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积极督促养殖场户及时报告养殖、补栏、免疫、诊疗、出栏等基础信息;督促养殖场户严格门禁管理、消毒灭源、程序化免疫、兽医诊疗、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防疫安全、生物安全和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按照便民、快捷、高效原则,为养殖场户及时进行检疫申报受理、健康临床检查、实验室监测、检疫合格出证;开展宣传活动,制定规范性制度和公示牌,悬挂宣传横幅标语,营造社会氛围,提高养殖户主动报检意识,保证全市产地检疫全面开展,切实提升检疫质量、检疫工作效率和散养户畜禽出栏检疫率。
四是压实屠宰主体责任,提高产品安全水平。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场严格落实屠宰管理制度,入场畜禽必须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督促屠宰企业提前六小时申报检疫,急宰的可随时申报;宣传动员屠宰企业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报告,坚决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对非本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进行分割加工的,不再出具检疫证明。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具检疫证明;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场畜禽查证验物、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待宰畜禽定时巡查、屠宰畜禽同步检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出厂产品详细登记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