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无
非洲猪瘟
区标准》(下称《标准》)》,《标准》明确家猪无非洲猪瘟区的一大确认条件是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在过去3年内区域内家猪没有发现
非洲猪瘟病毒
感染。
同时,经流行病学调查区域内不存在钝缘软蜱,或经监测区域内钝缘软蜱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则时间缩短为在过去12个月内区域内家猪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除监测体系外,《标准》明确,家猪无非洲猪瘟区在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与毗邻非洲猪瘟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入。无疫区原则上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
二是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和早期监测预警系统。
三是具有防控非洲猪瘟宣传计划,区域内兽医人员,饲养、屠宰加工和运输环节等相关从业人员了解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防控要求和政策。
四是开展区域内野猪和钝缘软蜱调查,掌握区域内野猪和钝缘软蜱品种、分布和活动等情况,通过风险评估,排除野猪和钝缘软蜱在区域内传播非洲猪瘟的可能性。
五是没有饲喂餐厨废弃物。
六是进入区域的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
生物安全
标准要求。
七是区域内各项防控非洲猪瘟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标准》还明确,无非洲猪瘟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该无非洲猪瘟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
此时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明确感染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感染控制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非洲猪瘟病例。
此外,感染控制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在无疫状态的恢复方面,《标准》要求在感染控制区内,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疫情处置,在zui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区域内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为非洲猪瘟无疫状态;感染控制区的无疫状态恢复应当在疫情发生后的12个月内完成。
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指导各地建设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我部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