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加强了对猪用饲料的监管。9月13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64号公告,公告要求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同时还对泔水养猪做了相关规定。猪血浆蛋白粉的使用行业一直存在争议,此次暂停使用也让行业争议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
zui新禁令 | 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综合农业农村部网站、
9月13日晚,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要求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公告指出,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另外还对泔水做了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公告还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上述zui新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业内争议多年的血浆蛋白,在非洲猪瘟疫情期将暂时被禁止使用,未来能否恢复也是一个疑问。
小知识
血浆蛋白粉是一种功能营养性动物蛋白,添加到猪饲料中能提高饲料的适口性,血浆蛋白粉中含有的IgG、IgA等免疫促进因子可以提高猪的免疫力,促进肠道健康。因此,长期被添加在教槽料、保育料中。
关于血浆蛋白的安全性的争议一直在业内存在,南方农村报在2014年曾对此专门进行报道。(下文中受访者职务均为当时职务。)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3月5日公布对北美饲料中血清蛋白的检测结果表明,携带猪流行性腹泻病毒(PEDV)的猪血浆蛋白粉会引发仔猪流行性腹泻(PED),但无法证实加拿大境内的PED与猪饲料中的血浆蛋白粉(plasma)之间有关联。血清蛋白粉或得以洗冤,但其安全性仍引发讨论。
血浆蛋白安全性再度聚焦
2013年,席卷北美的PED对北美生猪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2014年春节刚过,台湾生猪业也遭到流行性腹泻的猛烈攻击;近日杭州一企业欲从北美引种猪,更挑战了大家的神经;2014年1月22日,加拿大也在其境内农场确诊发现了PED病例,2月18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发布公告称,在饲料血浆蛋白粉中检测到PEDV,而此饲料正是来自北美。由于一直未查明原因,血浆蛋白粉成为了人们猜疑的焦点。
作为饲料原料的猪血清蛋白粉,在其中检测到病原菌并不是第一回,其安全性在行业内也一直备受质疑。据了解,2007年,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副所长宋长绪就曾在猪血浆蛋白粉中检测出猪圆环病毒,“当时检测出来的比例很高,有几十个批次,不管是进口的血浆蛋白粉还是国产的血浆蛋白粉,都检出了猪圆环病毒。”宋长绪说。
广东王将种猪有限公司总经理梁稳却认为,虽然在血浆蛋白粉中检测到PEDV,但也不能证明就是因此而引起的,疾病的发生也可能是由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引起。
血浆蛋白粉已进入下滑期
虽然检验结果表明血清蛋白粉可能是被“冤枉”的,但是,猪血浆蛋白粉在饲料中的使用情况目前也不甚理想。
广东科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洪芳也证实,相对而言,近年来,将猪血浆蛋白粉作为蛋白来源的企业已经越来越少,猪血浆蛋白粉在国内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下滑期。但他认为,猪血浆蛋白粉经过过滤、喷雾干燥之后,能够除去和杀灭病原菌,其安全性是可以信赖的。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郭长义博士认为,猪血浆蛋白粉的效果确实不错,但价格较贵,大多是在教槽料中使用,其适口性好,能明显增加仔猪的采食量。对于猪血浆蛋白粉中的流行性腹泻病毒引发流行性腹泻的推论,郭长义并不认同;他认为,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猪流行性腹泻的发生,是猪场管理、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没有做到位。
一直以来,行业人士对于血浆蛋白粉在教槽料中的作用都非常认可。作为仔猪教槽料的重要原料,猪血浆蛋白粉的蛋白含量高,在20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众多饲料厂家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添加在饲料中。“前几年,我了解过某品牌饲料中添加了猪血浆蛋白,厂家也将其作为推广的噱头,但近两年来,这个品牌的饲料中已经不添加猪血浆蛋白粉了。”阳春市华林达饲料兽药有限公司技术经理卢林告诉记者。
附: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