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动物防疫保障体系建设。近日,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1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2.9亿元,主要用于动物防疫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同时,要求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确保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其中动物防疫补助经费要优先保障疫苗购置、“先免后补”直补、非洲猪瘟防控、动物疫病监测、基层动物防疫防护等经费。并严格按照审核确认的对象和数量,发放给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和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关于《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17〕3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见附件2),现将该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并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2017年8月23日
附件1
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根据中央动物防疫政策要求,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纳入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中的省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动态调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控实际适时调整,提出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的病种补助范围。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当前补助对象为生猪,今后可按照国家和省里动物防疫政策,调整补助畜种范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市(县、区)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是用于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直补,免疫效果监测、人员防护、购买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等,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支出优先保证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直补资金。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疫苗品种及数量。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和“据实补助”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省统计局zui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年度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等。
省级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按照经费测算需要进行安排。各市(县、区)应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强制免疫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中央、省、设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比例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设区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月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分配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县级农业部门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在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规性审核。
设区市农业部门对县级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认,并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经两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一季度的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
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财政部、农业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60%、20%、20%比例承担,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本市上一年度3月至当年2月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分配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农业部门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在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根据中央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下达我省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结合国家和省里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设区市申请文件等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可按照《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人大批复后,于60日内提前预拨,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到达再行清算。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应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达后的25日内,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研究决策程序报厅党委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会同省农业厅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达后的30日内下达,其中: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下达到各设区市,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和强制扑杀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应当在省级下达的专项任务清单内安排使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根据分配计划切块下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经费由设区市财政统一支付,免疫直补、免疫效果监测、人员防护、防疫服务等经费由设区市根据各地检测能力及工作需求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到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免疫直补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给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至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给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地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进行信息公开。各地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央和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检查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专员办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各设区市农业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农业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牲畜口蹄疫扑杀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农字〔2002〕4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经费和疫苗经费管理的通知》(赣财农〔2005〕1号)、《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农计字〔2012〕20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