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2023年省级猪肉储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9日
河南省2023年省级猪肉储备工作方案
为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增强市场调控手段,有效应对猪肉市场异常波动,根据《河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预案》,制订2023年省级猪肉储备工作方案:
一、省级猪肉储备方式
省级猪肉储备,是省政府用于调节省内猪肉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的猪肉储备,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储备、参与调控、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方式,政府有优先动用权。
二、储备数量、期限和品类
2023年省级猪肉储备数量3350吨,储备期1年(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储备品类为冻猪肉,具体品种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959.2—2008的I号、II号、III号、IV号分割冻猪肉。
三、财政补贴方式
省级猪肉储备补贴包括冷藏费用和利息补贴。冷藏费用按照2.4元/吨/天予以补贴,1年冷藏费用补贴资金876元/吨;利息补贴,按照储备肉的价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对承储企业予以利息补贴,储备肉价值测算按国家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3月河南省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的平均值计算(2023年3月监测均价18662元/吨,每吨储备肉1年利息补贴为681元)。省级猪肉储备补贴由省财政负担。
四、申报承储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一)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生猪屠宰和肉类经营资格,且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承储企业申报的储备冷库,单体库容不低于2000吨;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
4.企业申报储备肉数量不高于申报时企业冷库库存自有储备肉数量;
5.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和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承储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自愿纳入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的申请;
2.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4.ISO9001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冷库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冷库的,还需提供冷库租赁合同);
7.冷库相关管理制度;
8.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近3年来无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违规行为的证明;
9.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材料;
10.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五、组织申报和评审
(一)组织申报。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检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对符合条件、自愿承担省级猪肉储备的企业,联合出具推荐文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申报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情况表》(附件1)、河南省省级服务业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地市版)(附件2)及所需提供资料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一式三份)和省财政厅(服务业处,仅需报申报文件)。
(二)组织评审。 省商务厅牵头组成评审组对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承储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组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人员及有关财务专家组成。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组结论,按照区域辐射、保障应急等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数量,签定储备合同。参考中央储备肉承储企业选择方式,符合承储条件的申报企业未必承担省级储备任务。
六、储备肉质量和规格要求
储备肉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承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储备猪肉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储备肉包装采用10公斤或25公斤包装箱等包装方式。
七、验收方式和补贴拨付
储备肉入库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承储情况书面报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储备肉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预拨至承储企业,储备期结束后据实清算。
八、储备肉在库和轮换管理
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储备肉实行轮换制度,每轮储存期4个月。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数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轮换要求自行销售(出售)储备肉,自负盈亏。
承储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猪肉储备的在库监督检查,储备期内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检查后一周内将检查情况报至省商务厅。
储备期内,如承储企业存在承储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将收回财政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承担省内各级储备肉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储备肉投放和出库
(一) 储备期内,如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投放储备肉的,承储企业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投放市场,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应急调运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核算拨付。
(二) 市县人民政府在投放本级猪肉储备后,申请投放省级猪肉储备的,如有应急调运等费用及价差,由调用政府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三) 储备期结束,若没有组织投放,企业自行出库,储备合同自然终止。储备肉在库期间储备安全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运行处 电话:0371—63576211
省财政厅服务业处 电话:0371—65808993
省发展改革委价调处 电话:0371—69691723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 电话:0371—6591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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