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中的鸡蛋中氟苯尼考不合格,该如何定性处罚?近年来,总局的国抽计划和各地组织的食品抽检中,都有鸡蛋等食品检出氟苯尼考的情况发生。
市监沙龙(ID:shijianshalong)注意到,近年来,针对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不合格的情况,根据案情,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不一,有的免责有的zui高罚款10万元;
有的类似案情,适用的判决依据也有不同。
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zui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
在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中介绍,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各地处罚不一
有的免责有的罚10万元
针对抽检鸡蛋中氟苯尼考不合格的情况,各地市监部门在处罚上也不一,有的地方还出现相同案例适用不同处罚依据的情况。
河北:
商家
履行义务予以免罚
2020年5月28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了国家总局在该省抽检发现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处置情况:
该企业经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市监食〔2019〕1号。
案件线索已移交至相关部门。
鸡蛋氟苯尼考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
保定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
购进该批次鸡蛋数量416.31公斤,已全部售出。
山东:
销售方履行查验义务免罚
供货商被罚6000元
2019年3月28日,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告,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供应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供货商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给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的1490公斤鸡蛋是从
多户养殖散户收购的。
经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供货者食品经营资质等材料,能说明产品的来源,
可认定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上海:
类似情况适用不同规定 zui高罚款10万元
销售洋鸡蛋检出氟苯尼考
摊主被罚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王桥开发区29号地块D-091号摊位(经营者:赵国强)销售的洋鸡蛋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赵国强销售上述不合格洋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对赵国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佳丰农养鲜草鸡蛋检出氟苯尼考
上海联家超市被罚10万元
2018年,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共江店销售的
、标称生产企业为海安县婷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佳丰农养鲜草鸡蛋,被检出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共江店销售上述不合格佳丰农养鲜草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共江店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土鸡蛋检出氟苯尼考
蛋品经营部被罚10万元
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宝山区张天良蛋品经营部销售的土鸡蛋检出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上海市宝山区张天良蛋品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市监沙龙发现,在上述各地市监部门处置情况差异,主要在于适用的法条不一,有的案子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第123条,按使用禁用的兽药处罚,起罚为10万元;有的则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按兽药残留处罚,起罚为5万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
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基层执法该如何处罚?
总局答复是这样
针对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基层执法者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存在矛盾情况,总局也通过官网-公众留言系统进行了答复。
问
有的案子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处罚(使用禁用的兽药),有的适用第二十五条(二)处罚(兽药残留),前者对应《食品安全法》123条,罚款10万元起;后者对应《食品安全法》124条,罚款5万元起。
例如上海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期),对于两个违法情况相同的超市,分别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条款;相似案子,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18年35号通告中适用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2019年6号通告中适用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笔者认为,适用不同条款的关键点在于,氟苯尼考是在什么养殖阶段使用的。原农业部235公告、278公告及对贵州某地的复函等表明:兽药氟苯尼考(产蛋禁用),指的是蛋鸡的产蛋期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其他养殖阶段可以使用。基层执法部门如果能查明氟苯尼考是在产蛋期被使用的,那么应该适用《办法》第二十五条(一),反之无证据证明是在产蛋期被使用的,那么应该适用《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以上理解是否准确,请总局予以明示!并规范相关执法。
答
1、行政处罚是基层监管部门的属地职责,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属地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
2、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能。建议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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