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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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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01
      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
      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
      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
      5.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02
      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03
      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
      3.当场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04
      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05
      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06
      违法行为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情传播;
      3.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7
      违法行为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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